甲醛是一种有强烈刺激臭味的气体,属有毒化学品。经印染或整理加工工艺后的纺织品中或多或少的存在甲醛。当纺织品和服装上的甲醛残留量达到一定的量时,就会对人体产生不良作用。各家和地区纷纷立法来限制甲醛的含量。
部分国家或地区(组织)对纺织品中甲醛的限量要求(限定指标及主要内容/(mg/kg)≤):
中国
2003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限定指标及主要内容按产品最终用途分为三类,其中:婴幼儿用品(A类):20;直接接触皮肤用品(B类):75;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C类):300。
2002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T 18885—2002 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按产品最终用途分为四类,其中:婴幼儿用品(I类):不可检出;直接接触皮肤用品(Ⅱ类):75;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Ⅲ类):300;装饰材料(Ⅳ类):300。
法国
官方公报97/0141/F规定36个月以下婴幼儿用品:20;直接接触皮肤用品:200;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400。
欧盟
欧盟生态纺织品标签(Eco-labelling):婴幼儿纺织品、内衣及床上用品:30;外衣:100;窗帘、家具纺织品、地毯:300。
英国
限定甲醛含量的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甲醛检测方法标准:织物中的游离甲醛:700;释放甲醛:1000。
日本
日本商业与工业部根据日本第112号法令(1973)《关于日用品中有害物质含量法规》:与皮肤直接接触的服装:75;与皮肤直接接触较少的服装(如衬衫):300;外衣;1000;2岁以下婴幼儿服装:20。
限定甲醛含量的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日本厚生省34号令(1974)《关于日用品中有害物质含量法规的实施规则》:婴儿用品:吸光度A~Ao:0.05以下(相当于15~20);其他产品:75。
限定甲醛含量的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日本纺织品检查协会标准:2周岁以内婴幼儿Af值:0.05(相当于15~20);内衣:75以下;男女衬衣;300以下;男女便裤及裙子:1000以下。
芬兰
1988年4月1日起生效的纺织品中甲醛限量法令(210/1998):2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30;在通常使用中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100;在通常使用中不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300。
挪威
环境部有关纺织品中化学物质的法规:2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30;在通常使用中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100;在通常使用中不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300。
美国
2005年1月31日,美国健康和公共事业部及公共卫生局发布的致癌物质报告中:甲醛被列入一类致癌物质,服装工业提出各种服装的释放甲醛限量为:500。
德国
1993年10月20日发布危险品法附录3第9款规定: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中游离甲醛释放量大于1500时,必须用德文和英文注明:“含有甲醛。建议在第一次穿着前洗涤,以免对皮肤有害”。
奥地利
BGBL,Nr。194/1990规定:产品中的甲醛含量超过1500时,需要标注。
荷兰
2000年7月1日起生效的甲醛含量限定相关规定:禁止含过量甲醛(120)的商品进出口。该新规定并无完全禁止使用甲醛,但必须在按照洗涤指示经过第一次洗涤后,甲醛含量低于120;产品上或其包装上必须标示“需于使用前洗涤”。
备注:采取措施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对于生产纱线、布料等产品的企业,要准确理解指标分类的含义,对于像布料这种不是最终消费的产品,可根据其甲醛含量实际水平标注其最终用途,或直接标注其甲醛含量值。这样可指导或引导下游生产企业选购。
对于缝制加工企业,不仅要重视对面料甲醛的有效控制,而且也要对所有里料和辅料(如缝纫线、粘合衬等)的甲醛严格控制,应要求供货方提供产品符合标准的保证;另一方面,企业自己也应及时对主辅料进行检测,看甲醛含量是否合格,要摸清现存产品的甲醛含量是否超标。这样才能保证最终产品符合甲醛限量要求。
测试方法:GB/T 2912.1《纺织品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ISO14184-1《纺织物甲醛的测定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甲醛(水萃取法)》。测试仪器:UV-Vis。